為加強食品微生物之管理,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:「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,其檢驗方法,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」,修正「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-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 」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正英文名稱。
Methods of Test for Food Microorganisms - Test of Clostridium perfringens
二、第一部修正「檢驗方法」、「器具及材料」、「試藥」、「試劑」、「培養基」、「檢液之調製」、「鑑別試驗」、「判定」及「腸毒素之檢驗」之內容文字及順序。
2. 檢驗方法:檢體經系列稀釋後,以選擇性培養基培養及計數之方法,或增菌培養後進行定性分析。
三、增列「第二部產氣莢膜桿菌之real-time PCR檢測」、參考文獻及檢驗流程圖。
四、增修訂部分文字。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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