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整合天然食用色素之品項,強化特定規格之管理,並使條文敘述更為明確,於是修正本標準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正法源依據名稱。(修正條文第一條)
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。
二、修正溶劑來源之引用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來源,包括:一、水、乙醇、植物油或其他食品原料。二、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准用之溶劑。
三、修正天然食用色素使用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來源限制規定。 (修正條文第三條)
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天然食用色素,其所添加者,限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載品名別,或其他可供食用之食品原料。
四、修正以附表規範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、主成分及規格要求,並酌予調整部分色素之品項、來源、主成分規定,及新增部分規格要求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、主成分及規格,應符合附表之規定。
五、本標準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)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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